最低价中标再见!保证金再见!环评资质再见!40项行政许可再见!注册消防工程师、公路评标细则旧规....统统再见!
敲黑板了!
建筑业大改革的浪潮势不可挡,国庆节开始,这些重大政策正式实施,赶紧再复习一下,不要翻车了哦!
一、财政部:“最低价中标”再见!
10月1日起,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办法》对最低价中标内容有重大调整,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将有效避免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87号令对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直接规定为无效投标的行为,势必对行业“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彻底改善。
二、国务院:“保证金”再见
10月1日起,国务院令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目前,建筑业有四大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国家还要求各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的保证金。与保证金相比,通过担保的形式,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无疑是对建筑企业的一大利好。
三、国务院:“环评资质”再见
10月1日起,国务院第682号令《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实施,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该《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详情链接:《10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四、国务院:40项行政许可再见
9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1、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详情链接:《国务院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地质勘查资质等40项行政许可!》)
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旧规”再见!
2017年10月1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正式实施。
规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颁布实施,细化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制度,对推进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机制、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七、最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最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正式实施。
规定强调: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不得组建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现场应当处于通讯屏蔽状态,或者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来源丨国务院官网、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号等,由基建通独家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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